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积极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更优秀的合格人才,学校决定在我校录取的新生中,对高考成绩优异和在全国主要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本条例中的新生指我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奖励的项目。
1、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我校录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学生。具体等级与金额如下:
校长特等奖:10000元 一等奖:5000元 二等奖:2000元
2、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享受教师借阅图书的待遇。同时根据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
3、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成绩优异者,学校可优先推荐做为校际交流学生,到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等国的大学免费攻读硕士学位,并努力协助申请高额奖学金。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奖细则
1、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高中学习期间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或者高考成绩高出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线100分的学生,授予校长特别奖;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出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线70分的学生,授予一等奖;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出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线50分的学生,授予二等奖。
4、凡我校录取的山东省一批次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山东赛区一等奖者授予二等奖;按高考成绩排名前20名者授予二等奖。
5、同时获得两项及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项发给奖学金。
四、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招生办根据新生录取资料,按照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拟定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2、学生处根据评定办法,对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资格审查;
3、学生处将审核确定的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核拨新生奖学金专项经费。
五、在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不合理荣誉称号和相应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凡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学者必须退回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
七、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